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21]02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上虞区水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作为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监控设施设备未落实专人值守,存在治安安全隐患,后于2021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上虞区水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何小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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