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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三星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寿有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203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8051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8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三星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欠息(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9月15日,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6%计算;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 二、被告吴江市三星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行营业部,帐号:5******) 三、被告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维华喷织厂、寿有根、邓金法、张凤珍、唐胜泉、钱明华、张维明对被告吴江市三星橡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以及诉讼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寿丽娟对被告钱明华的上述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421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2748元,由被告吴江市三星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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