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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30067****924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0304民初2045号
    案号 (2021)陕0304执10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曹永堂工程款8860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工程款886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曹永堂对被告宝鸡市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曹永堂负担94元,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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