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南公(消)行罚决字〔2017〕106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市奔威塑料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嘉兴市奔威塑料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三层住宿房间,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嘉兴市奔威塑料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三层住宿房间停止使用。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2017年8月2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5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郦富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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