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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170****42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民再711号
    案号 (2020)豫03执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假师支行借款本金9 0 0 0 万 元及利息〔利息从2 0 1 4 年4 月2 1 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 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 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 洛阳银行偃师支行对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质押的9496.601吨铝锭、铝板、铝箔及徐顺卿、徐世权、徐世 栋、刘海亮、马利锋、马长安、陆振伟持有的河南顺源宇祥铝业 科技有限公司1230万元、5 0 0 万元、4 6 5万元、1 0 0 万元、9 0 0 万元、100万元、430万元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徐顺卿、徐世权、徐 世栋、刘海亮、马利锋、马长安、陆振伟承担责任后,有权 向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 驳回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9357 元,由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红旗煤业股份 有限公司、徐顺卿、徐世权、徐世栋、刘海亮、马利锋、马 长安、陆振伟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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