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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170****42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民终1296号
    案号 (2019)豫01执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39882899.30元及利息927156.81元,及自2015年4月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具体计息标准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确定); 三、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四、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10元,由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585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14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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