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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170****42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民初2239号
    案号 (2018)豫01执16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4
    发布日期 2019-05-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299999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558793.2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5月10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收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 三、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94元,由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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