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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信恒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359****58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13民初6414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7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云区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信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307891.59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5307891.5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2.6%计算,算至代偿款归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信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61578.32元; 三、被告贵州信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 四、被告李标、刘姿均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刘姿均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宅吉居民世纪园小区丽景阳天三栋3单元1层1号的房屋(产权编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010332069号)及贵A77W20号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2AMGH45E4D0069147)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贵州信恒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现有的及将有的动产存货等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239元(原告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被告贵州信恒商贸有限公司、李标、刘姿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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