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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信恒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359****58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13民初5401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云区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信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9年6月6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19922.14元,2019年6月6日以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J1091201709282401号《贵阳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标、刘姿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2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信恒商贸有限公司、李标、刘姿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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