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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饶市金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301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信民二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1102执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7
    发布日期 2016-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饶市金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借款本金7313031.36元和截至2015年9月6日的利息140182.06元以及从2015年9月7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贾昂喜金湖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众鑫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饶市金星汽车小搜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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