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犇鑫种畜繁育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02334****779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003民初636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25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借款15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1335%自2017年6月29日计算至还清本息为止)、罚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20025%自2018年6月30日计算至还清本息为止); 二、被告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犇鑫种畜繁育有限公司、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鹿鸣宴店、胡少涛、安晓燕、阎金雷、王艳君、胡少鹏、杨华、伊海民、王丽娟、孟思铮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河南浩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金800万元和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四、原告有权对被告阎金雷提供的抵押的位于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三八路19号9幢东起3单元2层东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17071号(他项权证2017 许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3816号)房产,予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00元,由被告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河南浩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犇鑫种畜繁育有限公司、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鹿鸣宴店、胡少涛、安晓燕、阎金雷、王艳君、胡少鹏、杨华、伊海民、王丽娟、孟思铮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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