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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0801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景民二初字第9号(2014)景民二初字第9号
    案号 (2015)景执字第000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3
    发布日期 2015-1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景德镇市中金国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2.4%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刘国宝、李泽斌、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8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872元,由被告林华、刘国宝、李泽斌、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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