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规自然罚决经开字[2020]第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于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265330200元+338053512元+367809877元+467906266元)÷552657.41平方米﹞×6486.44×10%=1689045元(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玖仟零肆拾伍元整,工程造价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三)在整改到位之前,责令当事人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2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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