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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亿源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6****06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6108号
    案号 (2020)粤03执66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2-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1607963】。(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7,200,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0,896,087.01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并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并以尚未偿还的借款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付利息至借款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30,000元。 (三)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负有的人民币75,500,000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借款利息(自2019年3月18日起,以人民币77,200,000元范围内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以人民币77,200,000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尚未偿还的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付利息)以及律师费人民币5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亿源通雪象工业厂区厂房A栋、亿源通雪象工业厂区厂房B栋、亿源通雪象工业厂区办公楼、亿源通雪象工业厂区宿舍楼(不动产权证书号:深房地字第600028028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裁决金额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的顺序优先受偿。 (五)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财产保险服务费55467.45元。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75,593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经预交人民币1,075,593元,抵作本案仲裁费用,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75,593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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