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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绵环法游罚字〔20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肆仟伍佰元整(354,500元);2.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东西第二干道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之前,不得恢复建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5
    决定机关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张荣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