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绵环法游罚字〔202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肆仟伍佰元整(354,500元);2.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东西第二干道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之前,不得恢复建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5 |
决定机关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荣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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