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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锦添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0719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和民初字第00683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1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7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锦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琪工资款596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锦添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杨琪垫付,锦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杨琪。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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