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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7908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兴民二初字第1号
    案号 (2015)兴执字第01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0
    发布日期 2015-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0.51743万元; 二、被告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3年10月26日至2014年1月31日,以24.9548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14年2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所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1190.51743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三、被告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3842元。 四、如被告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大垌镇旧钦师(皇马工业园四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13)第C0647号,地号:450703011012GB0402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081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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