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0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宁波鹰林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海曙区气象路HS06-03-10a地块项目二标段工程的分包施工单位,该工地在海曙区南苑街开设了道口用于工地车辆进出。2020年8月5日,当事人未将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导致工地车辆携带泥水出场,造成宁波市海曙区南苑街路面被污染,该被污染的路面面积为18平方米。2020年8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曾向当事人宁波鹰林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施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有效措施造成污染路面的行为,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另经本机关办案系统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当事人宁波鹰林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属于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的行为,依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3 |
决定机关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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