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永公(江)行罚决字[2017]1337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5日上午,江南所民警在江南街道云一路11号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检查到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购买2瓶500ml的双氧水,但未按规定如实记录该双氧水的购买信息、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因双氧水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其相关信息,系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的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5 |
| 决定机关 | 永康市市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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