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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曙光农牧集团农安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立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6242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吉0122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吉0122执14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8-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曙光农牧集团农安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春阳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75,400.00元。 二、被告辽宁曙光农牧集团农安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春阳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1.00元由被告辽宁曙光农牧集团农安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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