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苍公(消)行罚决字〔2018〕148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田工业园原综合楼地块标准厂房(温州中高建设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与龙金大道交叉口的金田工业园原综合楼地块标准厂房(性质:丙类企业,建筑面积:14800平方米,建设单位:金田集团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停止使用,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金田工业园原综合楼地块标准厂房(建设单位:金田集团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金田工业园原综合楼地块标准厂房,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10月8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08 |
| 决定机关 | 苍南县县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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