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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公(三)行罚决字[2017]147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12月08日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08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三山所民警对辖区保安业服务单位进行检查中发现:杭州耀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将在富阳区文化中心和富阳区农商银行总部从事保安工作的24名保安员的信息输入浙江省保安服务监督系统,未组织保安员参加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违反规定条件招收保安员,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耀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1
    决定机关 富阳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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