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沛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528****889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8936号 |
案号 | (2018)粤0604执60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发布日期 | 2018-11-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合计250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000元,截至2016年7月5日利息、复利合计为352450.85元,之后按年利率15.059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本金20000000元,截至2016年7月6日利息、复利合计为1497613.72元,之后按年利率15.059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编号为0757南海420150706082《动产抵押登记书》机器设备(详见附件),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25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高肖雅、潘沛基、吴汝梅、佛山市南华铝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9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932元,由被告广东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高肖雅、潘沛基、吴汝梅、佛山市南华铝业共同负担182932元,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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