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8000388-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41431号 |
| 案号 | (2018)粤0104执1209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01 |
| 发布日期 | 2019-03-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2016年9月7日以600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2016年9月8日以900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以1200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南华铝质工程有限公司、潘伟能、潘沛基、吴烈、吴贝在1500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上述判决主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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