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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有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30051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4民初5362号
    案号 (2017)苏0684执1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4
    发布日期 2018-0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建锋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0元,减半收取计6050元,由被告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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