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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66****02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404民初1985号,(2019)粤0404执异9号
    案号 (2020)粤0404执恢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货款8,072,104.47元; 二、被告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072,104.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被告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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