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常公积金罚字(2018)第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为职工开户建缴住房公积金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江苏清之华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1 |
决定机关 |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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