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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
    法定代表人 王灵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156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婺商初字第01290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4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3
    发布日期 2016-0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灵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雪梅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王灵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雪梅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2万元; 三、被告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灵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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