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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秀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损害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侵占、损坏城市道路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7
    决定机关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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