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秀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损害城市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侵占、损坏城市道路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7 |
决定机关 |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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