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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月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244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6464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2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9
    发布日期 2017-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学兴、被告钮小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15日的利息(含罚息)710666.66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0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利息(含罚息); 二、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对被告吴学兴、被告钮小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学兴、钮小娥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70元,由被告吴学兴、钮小娥、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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