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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244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995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8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9
    发布日期 2016-10-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计算); 二、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三、被告吴江市鑫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佳康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程解明、吴根良、吴学兴、仲星、计海金对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林月忠对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以4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5936元,由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鑫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佳康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林月忠、程解明、吴根良、吴学兴、仲星、计海金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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