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月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244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065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59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5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苏州东方九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47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本金2547000元计,自2014年9月28日至判决确定之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林月忠、荣明芹对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88元,由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林月忠、林月忠、荣明芹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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