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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清环清城罚﹝202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6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11月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建成水洗砂项目,经查,该水洗砂项目总投资额为85.6万元。2020年9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水洗砂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内容     针对你公司发生新增工艺重大变动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水洗砂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共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肆佰元整(¥246,400.00),并责令水洗砂项目恢复原状。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0
    决定机关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