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体育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07****574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106号 |
| 案号 | (2020)津0104执349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2018年赛季权益金660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2019年赛季权益金461039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1121039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为标准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397600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00元,反诉费2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328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773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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