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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957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中执字第00337号
    案号 (2019)辽01执恢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尚欠货款25503937元。 二、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欠付货款25503937元的违约金(以货款25503937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917元,原告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负担107854元,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6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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