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有能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214****1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2民初1231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10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康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89091.3以及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并承担诉讼代理费445747元;二、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倪道宏、金红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倪道宏、金红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康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江苏康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倪道宏、金红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662元,由被告江苏康华电气8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倪道宏、金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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