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有能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214****1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民初2164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2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的利息为529.1万元,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对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质权登记编号为321182000135,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2400.0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28元,由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5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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