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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有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14****1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2103号
    案号 (2019)苏1182执2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项12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负担395元,由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1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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