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有能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214****1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1570号 |
案号 | (2019)苏1182执18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19-09-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郭桂华应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二、原告(反诉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反诉原告)郭桂华支付业务费346557.8元(348557.8元-2000元);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冲减后,原告(反诉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郭桂华支付业务费246557.8元(346557.8元-1000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被告郭桂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244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3244元,由反诉原告郭桂华负担1716元,由反诉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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