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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有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14****1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824号
    案号 (2019)苏1111执1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2784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131347.21元,共计27971347.2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2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郭道鹏、陈蕾娣对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如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以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656元减半收取为908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5828元由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郭道鹏、陈蕾娣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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