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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赛尔达尼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爱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2360****4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12民初6715号
    案号 (2018)苏0412执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赛尔达尼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克劳诺斯特种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3750.09元、截至2017年9月1日的利息损失7661.82元,并支付前述日期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被告扬州赛尔达尼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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