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卫传罚〔202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二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对型号为EMY-550紫外线空气消毒器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时,未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提供了虚假产品检验报告。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规定。另查明,浙江二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共销售型号为EMY-550紫外线空气消毒器102台,单价为980元,销售总价为99960元,配件成本每台826.1元,共计84262.2元,违法所得为15697.8元。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另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办法》四、(一)A.16.“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下”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玖拾柒元捌角;二、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0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