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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达市地税稽罚〔201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9,008.40元。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9,008.41元的行为,拟处未代扣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4,504.2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2
    决定机关 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