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达市地税稽罚〔201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9,008.40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9,008.41元的行为,拟处未代扣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4,504.2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2 |
决定机关 | 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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