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2258****881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民初219号 |
案号 | (2022)粤1322执19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15 |
发布日期 | 2022-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0417167.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417167.79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204120元。 四、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购买石材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900000元。 五、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包的中国.罗浮山文化产业孵化基地主题酒店装饰工程在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30417167.79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442.4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37000元,合计672442.45元(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0442.4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68500元,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鉴定费168500元),由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671.21,由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71771.24元,本院退回203271.24元给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203271.24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71187.92元(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71187.92元),由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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