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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58****88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22民初5008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恢7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陈树庆、陈进文、陈景辉、张军文、赖太先、刘碧华、陈丽菊共同确认欠原告惠阳区达成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0万元及利息62.6万元(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止),并共同自愿在2020年6月1日前向原告付清。 二、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陈树庆、陈进文、陈景辉、张军文、赖太先、刘碧华、陈丽菊共同确认欠原告惠阳区达成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至2019年11月前的补偿款为24万元,并共同自愿在2020年6月1日前向原告付清。 三、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陈树庆、陈进文、陈景辉、张军文、赖太先、刘碧华、陈丽菊共同自愿从2019年12月5日起,每月继续向原告惠阳区达成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补偿款20000元,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陈树庆、陈进文、陈景辉、张军文、赖太先、刘碧华、陈丽菊共同自愿从2019年12月5日起每月继续向原告惠阳区达成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46000元,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 五、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陈树庆、陈进文、陈景辉、张军文、赖太先、刘碧华、陈丽菊同意向原告惠阳区达成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的律师费14万元,并共同自愿在2020年6月1日前向原告付清。 六、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还款的,则视为剩余债务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未偿还的本案债务、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广发行惠州惠阳支行,账号:9550880213508800135)。 本案受理费291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117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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