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2258****881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2民初5012号 |
案号 | (2021)粤1322执恢4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陈树庆、陈进文、陈景辉、张军文共同确认欠原告惠州市达成民志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万元及利息120万元(计算至2019年11月份止),并共同自愿从2020年5月起每月的5日前向原告支付100万元,至付清工程款及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陈树庆、陈进文、陈景辉、张军文共同自愿从2019年12月份起,以实际所欠的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惠州市达成民志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陈树庆、陈进文、陈景辉、张军文同意向原告惠州市达成民志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的律师费12万元,并共同自愿在2020年7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 四、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还款的,则视为剩余债务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未偿还的本案债务、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人民路支行,账号:44231201040009636)。 本案受理费610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049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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