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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01725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2民终1094号
    案号 (2019)京0102执10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北京华泰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程凯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的工资70万元; 二、驳回原告程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北京华泰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华泰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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