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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乾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达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26852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4082号
    案号 (2017)辽0103执54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7
    发布日期 2018-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郝艳芳与被告上海乾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上海乾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郝艳芳工资2655元; 三、被告上海乾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郝艳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14元; 四、被告上海乾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郝艳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5元; 五、驳回原告郝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上海乾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抗辩。 如被告上海乾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乾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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