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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市监处罚〔2021〕4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一大点第五条的裁量基准第1点“从轻处罚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的,处广告费用3.5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处广告费用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以广告费用4倍罚款共计64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0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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