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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卫公罚字【2017】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4
    决定机关 濮阳市卫生计生委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