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濮卫公罚字【2017】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04 |
决定机关 | 濮阳市卫生计生委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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